根据人们的非毁给以惩罚。参见“以誉为赏”。
《管子·明法》:“是故官之失其治也,是主以誉为赏,以毁为罚也,然则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术矣。”尹知章注:“以毁誉为赏罚,则官自然失理。”
以毁为罚作宾语、定语;用于书面语。
以誉为赏,以毁为罚也,则好赏恶罚之人,释公行,行私术,比周以相为也。《韩非子·有度》
以用作人名意指有远见、耐心、志向之义;
为用作人名意指大有可为、敢于承担、中流砥柱、很有能力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