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“明火执仗”。
《元典章·刑部·从贼不得财者免刺》:“从贼孙伯奴、孟干儿与首贼朱伴儿、李佛保等四人明火持杖强劫梁贤十家。”
明火持杖作谓语、定语、状语;指干坏事。
明·无名氏《临潼斗宝》楔子:“我是首将来皮豹,善晓六韬知三略,明火持杖打劫人,随着展雄做强盗。”
明火执械、明火执杖
明用作人名意指明理、明智、睿智。
火用作人名意指光明、勇猛、坚毅之义;
持用作人名意指有责任心、有恒心、有热情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