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财物。
《故唐律疏议》卷四:“取与不和,虽和,与者无罪。”
取用作人名意指有理想、进取、成功之义;
与用作人名意指友善、随和、欣赏之义;
不用作人名意指不平凡、不一般、特别突出之义;
和用作人名意指关系和睦、智慧、温柔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