谓对重罪施以轻刑,则罪犯无所畏惧,其结果将导致不断用刑。
《商君书·靳令》:“罪重刑轻,刑至事生,此谓以刑致刑,其国必削。”又《去强》:“以刑致刑,国治。”《韩非子·饬令》:“罪重而刑轻,刑轻而则事生,此谓以刑致刑,其国必削。”
以刑致刑作宾语、定语;用于书面语。
以用作人名意指有远见、耐心、志向之义;
致用作人名意指一心一意、口才好、小巧、富有爱心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