窃取公务上自己看管的财物。
《汉书刑法志》:“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。已论命复有笞罪者,皆弃市。颜师古注:“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也。”
主守自盗作谓语、宾语、定语;用于书面语。
监守自盗
主用作人名意指主见、才能、权力、运筹帷幄之义;
守用作人名意指坚定、有韧性、永不言弃、地位之义;
自用作人名意指自主、独立、勇敢、自立自强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