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:用;教:教育。引用法律条文充当教育的内容。
《韩非子五蠹》:“故明主之国,无书简之文,以法为教。”
以法为教作宾语、定语;用于处事。
以用作人名意指有远见、耐心、志向之义;
法用作人名意指公正、严明之义;
为用作人名意指大有可为、敢于承担、中流砥柱、很有能力之义;
教用作人名意指为人师表、有才华、文质彬彬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