取:取得;祸:祸事。自己招来祸事。
宋无名氏《新编五代史平话唐史》卷下:“故门高之弑,乐器之焚,亦是自取其祸也。”
自取其祸作谓语、定语、宾语;用于处事。
清·吴趼人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》第56回:“可笑世上那些谋杀亲夫的,我看他们都是自取其祸。”
自取其殃、咎由自取、作法自毙、作茧自缚、自作自受
无妄之灾
自用作人名意指自主、独立、勇敢、自立自强之义;
取用作人名意指有理想、进取、成功之义;
其用作人名意指更加、突出、特别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