见“以玉抵鹊”。
北齐·刘昼《新论·辩施》:“昆山之下,以玉抵乌;彭蠡之滨,以鱼食犬,而人不爱者,非性轻财,所丰故也。”
以玉抵乌作谓语、定语;用于比喻句。
以玉抵鹊
以用作人名意指有远见、耐心、志向之义;
玉用作人名意指美丽动人、高洁、高贵。
乌用作人名意指珍惜时间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