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布罪状,并加讨伐。
《国语晋语五》:“是故伐备钟鼓,声其罪也。”
声罪致讨联合式;作谓语;指宣布罪状,并加讨伐。
清·褚 人获《隋唐演义》第88回:“朝廷只须遣一旅之师,声罪致讨,不旬日之间,定当传首京师,何足多虑。”
声用作人名意指声誉、有口皆碑、成就之义;
致用作人名意指一心一意、口才好、小巧、富有爱心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