见“倒持泰阿”。
《旧唐书·陈夷行传》:“自三数年来,奸臣窃权,陛下不可倒持太阿,授人鳟柄。”
倒持太阿作谓语、定语;用于处事。
况今驻华各使,惟利是视,以值修约 之际,蹈瑕伺间,诡谋百出,不豫为之防,是倒持太阿以授之也。清·薛福成《筹洋刍议》
倒持泰阿、太阿倒持
持用作人名意指有责任心、有恒心、有热情之义;
太用作人名意指完美、地位崇高、一帆风顺之义;
阿用作人名意指为人正直、善良、无偏私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