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情的真实情况比喻雄辩更有说服力。
鲁迅《题记》:“现在拟态的制服早已破碎,显出自身的本相来了,真所谓‘事实胜于雄辩’。”
事实胜于雄辩主谓式;作分句;含褒义。
对于这个问题,我们不要再争论了,事实胜于雄辩,还是让事实来说话吧。
强词夺理
事用作人名意指谋略、功绩、有内涵之义;
实用作人名意指诚信、真诚、灵泛之义;
胜用作人名意指有谋略、有才能、聪明之义;
于用作人名意指超过、思想、道德、引申为有权威的人之义;
雄用作人名意指杰出、高大、强势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