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:表明;正:治罪;典刑:法律。依照法律处以极刑。旧时多用于处决犯人的公文或布告中。
宋吕颐浩《辞免赴召乞纳节致仕札子》:“如是托疾,自当明正典刑;如委实抱病,伏望天慈,放臣闲退。”
明正典刑偏正式;作谓语;指依照法律公开处以极刑。
郭沫若《不要怕死》:“已经明正典刑的汉奸们的供状,我觉得应该详细地记录出来。”
明用作人名意指明理、明智、睿智。
正用作人名意指为人光明磊落、心怀宽广、善良之义;
典用作人名意指高洁、端庄、道德典范、以身作则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