伤害身体。
明·沈德符《野获编补遗·列朝》:“夫人君欲寿,非事斋醮能致,果能敬天,凡戕身伐命事,一切致谨,必得长生。”
戕身伐命作宾语、定语;用于自虐等。
身用作人名意指权力、品德高尚之义;
命用作人名意指有气度、威严、自强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