谓按法律不可宽恕。
《清史稿·刑法志一》;“强盗分别法无可贷、情有可原,歼渠魁、赦胁从之义也。”
法无可贷作宾语、定语;指不能原谅的。
[马子畦]实属甘心从逆,法无可贷,应请即 予就地正法,以昭炯戒。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《辛亥革命·徐锡麟安庆起义清方档案》
情有可原
法用作人名意指公正、严明之义;
无用作人名意指自由自在、没有杂念、安宁之义;
可用作人名意指善良、美丽、称心如意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