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:公开;之:代指事物的内容;于:向;众:大众。把事情真相向大家公布。
清·无垢道人《八仙全传》第68回:“曾向玉帝上过条陈,拟把电力公之于众,要使人间负有执法权者,皆可利用吾电,以惩治恶人。”
公之于众作谓语;用于事情等。
孙犁《谈通俗文学》:“从不法商店拉出那些录音录像,公之于众,然后才相信确有精神污染。”
公诸于众、公之世人
公用作人名意指为人正直、光明磊落之义;
之用作人名意指善良、坚持、莫逆之交之义;
于用作人名意指超过、思想、道德、引申为有权威的人之义;
众用作人名意指才华、团结一致、品格高尚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