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:区别。比喻两者显然相反,互不相容。
清钱泳《履园丛话谭诗总论》:“沈归愚宗伯与袁简斋太史论诗,判若水火。”
判若水火作谓语、定语;指水火不容。
若各存意见,则依附之小人,遂至妄为揣摩,群相附和,渐至判若水火。《清朝野史大观》卷三
水火不容、截然不同
水乳交融
若用作人名意指文雅、风度、气质、美丽之义;
水用作人名意指纯洁、温柔、勇敢之义;
火用作人名意指光明、勇猛、坚毅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