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汉书直不疑传》:“其同舍有告归,误持其同舍郎金去。已而同舍郎觉,亡意不疑,不疑谢有之,买金偿。后告归者至而归金,亡金郎大惭,以此称为长者。”后因以“束装盗金”谓无端见疑。
《汉书·直不疑传》:“其同舍有告归,误持其同舍郎金去。已而同舍郎觉,亡意不疑,不疑谢有之,买金偿。后告归者至而归金,亡金郎大惭,以此称为长者。”
束装盗金作宾语、定语;用于书面语。
南朝·宋·颜延之《庭诰》:“动容窃斧,束装盗金,又何足论也。”
束用作人名意指自律、严于律己之义;
金用作人名意指权利、财富、荣华富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