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:用为动词;点明;执:拿着;仗:兵器。点着火把;拿着兵器。形容公开劫掠;也指毫无隐蔽地干坏事。
元无名氏《盆儿鬼》第二折:“我在这瓦窑居住,做些本份生涯,何曾明火执仗,无非赤手求财。”
明火执仗联合式;作谓语、定语、状语;含贬义。
有一夜,无端被强盗明火执仗的抢了进来。清·吴趼人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》第29回
明目张胆、明火执杖、肆无忌惮
鬼鬼祟祟、偷偷摸摸
明用作人名意指明理、明智、睿智。
火用作人名意指光明、勇猛、坚毅之义;
执用作人名意指持之以恒、雷厉风行、大公无私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