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法律面前不能容许人情宽容
熊召政《张居正》第四卷第十回:“金学曾实不忍伤害这位慈眉善目的老和尚,但法不容情。”
法不容情作宾语、定语;用于法律方面。
谁都明白法不容情
法不徇情
法用作人名意指公正、严明之义;
不用作人名意指不平凡、不一般、特别突出之义;
容用作人名意指包容、从容、喜悦、吉祥之义;
情用作人名意指高尚的品格、重情重义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