形容纵情歌舞,耽于声色。
《尚书伊训》:“敢有恒舞于宫,酣歌于室,时谓巫风。”
酣歌恒舞联合式;作谓语;形容纵情歌舞,耽于声色。
蔡东藩《民国通俗演义》第44回:“厝火积薪之下,而寝处其上,酣歌恒舞,民怨沸腾,卒至鱼烂土崩,不可收拾。”
酣歌醉舞
歌用作人名意指多才多艺、活泼、开朗、有才之义;
恒用于人名意指持之以恒、坚定之义;
舞用作人名意指柔软、灵活、优美、才艺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