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喻流言可畏。
西汉刘向《战国策秦策二》:“人告曾子母曰:‘曾参杀人。’曾子之母曰:‘吾子不杀人。’织自若。”
曾参杀人主谓式;作宾语;含贬义。
这冤怎申,硬叠成曾参杀人。(清孔尚任《桃花扇辞院》)
流言可畏
曾用作人名意指识大体、善始善终、专心之义;
参用作人名意指聪颖、智慧、有才、严于律己之义;
人用作人名意指品德高尚、声名远播、人才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