杀害证人以毁灭口供
《新唐书·王义方传》:“杀人灭口,此生杀之柄,不自主出。”
杀人灭口作谓语、宾语、定语;指消灭证据。
为了防止凶手杀人灭口,目击证人正受警方严密保护。
人用作人名意指品德高尚、声名远播、人才之义;
口用作人名意指口才好、能言善辩、谈吐麻利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