弼:辅助。用刑法晓喻人民,使人们都知法、畏法而守法,以达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。
《尚书大禹漠》:“汝作士,明于五刑,以弼五教,期于予治。”
明刑弼教联合式;作谓语;含褒义。
明刑弼教,道尊老氏。(唐张说《起义堂颂》)
明用作人名意指明理、明智、睿智。
弼用作人名意指有智慧、有韬略、美好之义;
教用作人名意指为人师表、有才华、文质彬彬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