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理所不能允许。
南朝·齐·僧佑《弘明集·桓玄》:“既理所不容,亦情所不安。”
理所不容作谓语、定语;用于无理的事物。
合情合理
理用作人名意指明事理、有条理、弘毅宽厚之义;
所用作人名意指适应性强、壮志、美满之义;
不用作人名意指不平凡、不一般、特别突出之义;
容用作人名意指包容、从容、喜悦、吉祥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