见“格杀勿论”。
郭沫若《中国史稿》第五编第三章第三节:“清政府以‘格杀无论’对付人民,人民也以‘格杀无论’对待卖国贼。”
格杀无论作谓语、定语;指可将拒捕的人当场打死。
格杀弗论、格杀勿论、格杀不论
格用作人名意指思想觉悟高、品德高尚、聪明之义;
无用作人名意指自由自在、没有杂念、安宁之义;
论用作人名意指有主见、有见地、有学问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