奇:罕见的。罕见的冤屈
清·吴敬梓《儒林外史》第50回:“四老爹道:‘小弟此番大概是奇冤极枉了。’”
奇冤极枉作主语、宾语、定语;指罕见的冤屈。
奇用作人名意指不凡、聪明、特别之义;
极用作人名意指正直、杰出、造诣极高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