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诗·大雅·抑》:“投之以桃,报之以李。”原谓互赠礼品,后引申指送礼,贿赂。
《诗·大雅·抑》:“投之以桃,报之以李。”
桃李之馈作主语、宾语;指送礼。
明·归有光《河南策问对二道》:“吹毛求疵,诋欺无限,桃李之馈,集以成罪。”
桃用作人名意指漂亮、芬芳之义;
李用作人名意指成果、成就、功绩之义;
之用作人名意指善良、坚持、莫逆之交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