秉:掌握,主持。公:公法。根据公道办事。
清李宝嘉《官场现形记》第57回:“本部院凡事秉公办理,从不假手旁人。”
秉公办理作谓语、宾语;指按章办事。
邓小平《敌占区的组织工作与政策运用》:“应乐于接受,秉公办理,以调解方式为主。”
公正无私
营私舞弊
秉用作人名意指为人秉正、兢兢业业之义;
公用作人名意指为人正直、光明磊落之义;
理用作人名意指明事理、有条理、弘毅宽厚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