表示以不贪为可贵、崇高,也表示廉洁奉公。
《左传襄公十五年》,我以不贪为宝,尔以玉为宝,若以与我,皆丧宝也。
不贪为宝作宾语、定语;指人廉洁。
明·程登吉《幼学琼林》第三卷:“从吾所好,岂曰富而可求;有命存焉,当以不贪为宝。”
廉洁奉公
贪污腐化
不用作人名意指不平凡、不一般、特别突出之义;
为用作人名意指大有可为、敢于承担、中流砥柱、很有能力之义;
宝用作人名意指珍贵、呵护、爱护、保护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