旧指官吏借不公正的判决,收受贿赂。
东汉班固《汉书刑法志》:“奸吏因缘为市,所欲活则傅生议,所欲死则予死比。”
因缘为市偏正式;作谓语;含贬义。
南朝·宋·范晔《后汉书·桓谭冯衍传》:“或一事殊法,同罪异论,奸吏得因缘为市。”
因用作人名意指机遇、良机之义;
缘用作人名意指随缘之义;
为用作人名意指大有可为、敢于承担、中流砥柱、很有能力之义;
市用作人名意指在社会上受欢迎、吃得开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