见“让再让三”。
康有为《大同书》辛部第四章:“且各曹长被举之人,亦必须让三让再以副举贤若夔龙之美事,及再三为大众所推乃得受之,以弘让德而镇嚣争焉。”
让三让再作定语、状语;用于处事。
让再让三
让用作人名意指不争不抢、淡泊、谦逊之义;
三用作人名意指行成于思、坚定、足智多谋之义;
再用作人名意指有耐心、坚强、善始善终之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