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驳復仇议

作者:柳宗元   朝代:
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
向使刺谳其诚僞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衝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復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復仇,此推刃之道,復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

这段文字是一篇议论文,主要讨论了复仇问题。文章中提到了一位名叫徐元庆的人,他的父亲被县吏赵师韫杀害,他最终能够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,并建议将此事编入法令,作为国典。然而,作者对此表示了不同的看法。 作者认为,赏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防止乱源,而复仇行为则会导致更多的混乱和伤害。作者认为,对于那些犯有公罪的人,应该依法惩处;而对于那些因私人怨恨而滥杀无辜的人,则应该严惩不贷。作者认为,如果一个人杀了无辜的人,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,而不是因为他是谁或他的动机而受到宽恕或赦免。 作者进一步指出,复仇行为违背了礼义之道,它会导致暴虐和欺凌,而不是正义和公正。作者引用了古代的法律和经文来支持自己的观点,并指出复仇行为与礼义之道背道而驰。 最后,作者建议将此案的判决与法令分开处理,不应该以前面的建议作为判决的依据。作者认为徐元庆的行为是守礼而行义的,他应该受到表彰而不是惩罚。 总的来说,这篇文章主要讨论了复仇行为的本质和后果,以及如何通过法律和礼义来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。作者的观点是反对复仇行为,认为它不符合礼义之道,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
臣伏 伏见 见天 同州 庆者 为县 赵师 师韫 韫所 束身 身归 时谏 谏臣 臣陈 子昂 建议 之而 而旌 旌其 其闾 编之 之于 为国 过之 礼之 以防 若曰 曰无 无为 凡为 子者 亦以 以防 若曰 曰无 无为 凡为 为理 理者 则合 则异 旌与 得而 而并 其可 可旌 旌其 其可 果以 以是 于天 传于 义者 所向 所立 以是 是为 盖圣 理以 以定 以正 统于 一而 而已 其诚 考正 正其 其曲 曲直 原始 始而 而求 求其 其端 礼之 何者 庆之 于公 师韫 韫之 以其 奋其 于非 州牧 庆能 能以 以戴 戴天 天为 为得 得礼 介然 然自 自克 礼而 而行 行义 义也 执事 事者 者宜 将谢 谢之 庆之 师韫 韫之 于法 是非 于法 法也 法其 其可 子之 之法 法之 骜而 而凌 执而 所以 以正 正邦 何旌 其议 议曰 子必 亲亲 亲相 于礼 礼也 礼之 之所 盖其 而号 号无 无告 告也 而曰 议曲 曲直 而已 其非 非经 掌司 司万 而义 义者 之则 邦国 国交 安得 得亲 亲亲 亲相 秋公 公羊 羊传 可也 之道 今若 若取 则合 合于 于礼 孝也 义也 庆能 越于 于礼 服孝 是必 必达 达理 理而 道者 者也 达理 道之 其以 法为 议者 以为 可以 以为 臣议 宜以 以前 前议 议从 从事 谨议

天后 后时 元庆 旌其 其用 其可 可旌 旌其 其可 典可 正其 其曲 其端 之用 若元 元庆 庆之 韫之 元庆 元庆 庆之 韫之 其可 子之 元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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